(2017)沪0112执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方铭孝与王文线、李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铭孝,王文线,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676号申请执行人:方铭孝,男,201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文线,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荣,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欠款56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线、李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06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