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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新乐供电公司与甄立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新乐市供电分公司,甄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新乐市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甄立英,男,汉族,1965年5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邯邰镇西张村。本院在执行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新乐市供电分公司与甄立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甄立英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