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英权与辽宁祥堃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权,辽宁祥堃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97号原告黄英权,现住榆树市。被告辽宁祥堃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堃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权诉被告辽宁祥堃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英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