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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萍终本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郭运芳,霍秀金,金盈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03执2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郭运芳,女,汉族,现住址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霍秀金,男,汉族,现住址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金盈利,男,朝鲜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本院在执行陈萍申请执行郭运芳、霍秀金、金盈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刻履行判决书中已经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XXXXX元,经过网络查询和抚顺银行实地查询被执行人霍秀金在抚顺银行有工资账户,现已查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金盈利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运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陈萍书面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郭运芳、霍秀金、金盈利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院里多次组织抓捕行动,未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郭运芳、金盈利,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陈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申请人陈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亚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