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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州伟振金鑫超市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宋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伟振金鑫超市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宋勤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3126号原告:郑州伟振金鑫超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80号万客来食品城北院北楼14-2号。法定代表人:崔伟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禄海占、沙林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佘家镇陈庄村西头路北。法定代表人:宋勤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勤杰,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郑州伟振金鑫超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宋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伟振金鑫超市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伟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禄海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晨兴公司)、宋勤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晨兴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81143元,并按未支付货款的20%计算违约金;2.被告宋勤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伟振货架厂合同书》,约定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晨兴公司供货,被告晨兴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伟晨兴公司应支付原告总货款271143元,被告晨兴公司仅支付9万元,下欠1811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晨兴公司拒不支付。晨兴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勤杰是该公司股东,其应当对晨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晨兴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宋勤杰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原告伟振公司与被告晨兴公司签订《伟振货架厂合同书》,约定原告伟振公司向被告晨兴公司供货,被告晨兴公司向原告伟振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晨兴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按照总货款20%承担违约金。上述合同由伟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金丽与晨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桂元签订。2017年1月3日,伟振公司与晨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桂元对供货事宜进行结算,经结算晨兴公司下欠伟振公司181143元。另查明,晨兴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宋勤杰是该公司股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伟振公司与被告晨兴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伟振公司与晨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桂元签订的结算协议,虽没有晨兴公司印章,但孙桂元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且是供货协议履行的参与人,其对供货协议履行情况是知情的,也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晨兴公司支付其未付货款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晨兴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勤杰是该公司股东,其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被告晨兴公司、宋勤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晨兴公司支付其欠款,并按未支付货款的20%计算违约金及被告宋勤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伟振金鑫超市设备有限公司181143元及违约金36228.6元;被告宋勤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宋勤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元,由被告河南省晨兴置业有限公司、宋勤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