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裴巨高与孟明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巨高,孟明明,李春,孟德强,佟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976号原告裴巨高,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孟明明,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被告李春,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被告孟德强,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被告佟文臣,男,1982年9月13日生,满族,住所地丰南区。原告裴巨高与被告孟明明、李春、孟德强、佟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巨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明明、李春、孟德强、佟文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巨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明明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利息暂计到起诉日214600元;2.判令自2017年5月9日起按月借款额的2%计算给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以及本案有关的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孟明明因养虾,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并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原告现金30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5月15日。借款用途:养虾用款。借款人承诺按月借款额的2%计算做资金占用利息给付出借人,每月15日前付给。如产生还款纠纷,交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解决,并每天按借款额的0.33%收取违约金。借款人孟明明,共同用款人蔡秀慧。担保人李春、孟德强、佟文臣。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各自签订《担保责任承诺书》自愿为被告孟明明借款一事承担无限期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还款日期已过多月,四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孟明明、李春、孟德强、佟文臣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15日,被告孟明明为借款人,蔡秀慧为共同用款人经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担保向原告裴巨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5月15日,借款用途:养虾。借款人孟明明承诺按月借款额的2%计算做资金占用利息给付出借人,每月15日前付给。如产生还款纠纷,交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解决,并每天按借款额的0.33%收取违约金。2014年5月15日,被告孟明明,共同用款人蔡秀慧及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给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收条中写明“今收到(出借人)裴巨高提供的借款(小写)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收款(借款人)承诺按月借款额的2%计算做资金占用利息,并在每个月15日前付给。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注现金拾万元。银行转账贰拾万元。农行6228480656418620364蔡秀慧”。2014年5月15日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分别给原告裴巨高出具担保责任承诺书。本人自愿为孟明明借款一事无限期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与借款人有同样的还款责任及义务。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裴巨高的款时,本人无条件去还此款,并放弃所有的法律辩护权。借款合同履行中四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裴巨高为了主张权利,于2017年5月8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解决此借贷纠纷。经征求裴巨高的意见,2017年5月10日此案转诉前解决。因联系不到被告孟明明,此案建议立案。本院认为,被告孟明明做为借款人在借款逾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违反了约定,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孟明明返还借款300000元及以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为被告孟明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并行使权力,保证人应当对借款人所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裴巨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15日始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被告孟明明负担,被告李春、孟德强、佟文臣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