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民亮与被执行人毛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民亮,毛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史民亮,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汽车大修厂家属楼3单元3楼西。被执行人毛海强,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胡河津市群英小区1单元5楼西。申请执行人史民亮与被执行人毛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民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海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