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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431盛伟强与许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伟强,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盛伟强,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许芳,女,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盛伟强与被执行人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伟强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伟强负担12元,被告许芳负担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盛伟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8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