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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嗣俊与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嗣俊,张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514号原告黄嗣俊,男,1953年12月19日生。被告张英,女,1977年4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嗣俊与被告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嗣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黄嗣俊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