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执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84周忠举与刘广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举,刘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584号申请执行人周忠举,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广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周忠举与被执行人刘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支付52000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0月申请执行人周忠举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被执行人刘广成名下有车辆,后经本院调查核实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C×××××汽车一辆。2、2016年10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到庭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申报财产情况。3、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分公司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现已根据银行反馈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成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暂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4、2016年10月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5、2016年10月,本院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根据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反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广成名下苏C×××××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6、2016年10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信息。7、2016年10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6年10月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因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暂未实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该拘留决定暂未能实施。11、2017年3月23日本院向徐州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扣押车辆函,至今未能扣押已被本院查封的苏C×××××号车辆。12、本院先后于2017年3月、5月多次至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果,2017年6月在凌晨行动中亦至被执行人住处寻找被执行人,仍未果。13、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联系申请人到庭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2016)苏031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52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