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刑更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834号罪犯黄往,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香刑初字第9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黄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