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3民初156号原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法定代表人:刘远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亮,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青,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威,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男,该公司职工。原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诉讼费用80元(原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新民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杨丁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