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86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2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王某,男,1984年4月10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碧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