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焕荣与大连深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焕荣,大连深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152号申请执行人:郑焕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积忠,男,汉族,系申请人配偶。被执行人:大连深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显阳,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焕荣与大连深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