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瑞坤与中国移动公司尚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坤,中国移动公司尚志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537号原告:梁瑞坤,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告:中国移动公司尚志分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一曼路***号。原告梁瑞坤与被告中国移动公司尚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梁瑞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瑞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瑞坤负担。审判员 刘 黎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杨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