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巧莲与赵海堂、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莲,赵海堂,刘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335号原告:陈巧莲,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堂,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丽萍,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原告陈巧莲与被告赵海堂、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巧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巧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陈巧莲负担。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