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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锋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春,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春,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黄锋,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张青春与黄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黄锋给付原告张青春借款本金二十三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三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张青春尚有未实现债权23.7413万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青春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黄锋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明审 判 员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彦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