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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来友与被执行人侯伯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来友,侯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吕来友,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侯伯春(曾用名侯春来),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吕来友与被执行人侯伯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侯伯春应吕来友货款14160元、诉讼费1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侯伯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来友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侯伯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