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常玉环与邢玉华、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环,邢玉华,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285号之二原告:常玉环,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邢玉华(已故),男,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1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玉环与被告邢玉华、被告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邢玉华于2017年5月2日因病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