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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迟洪福与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张晓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洪福,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张晓槟,张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迟洪福。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东软电脑城)1A002。被执行人:张晓槟。被执行人:张旭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洪福与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张晓槟、张旭阳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55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江执行员 张朝阳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