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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葛元翠与林昌萍、王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元翠,林昌萍,王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669号原告:葛元翠,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林昌萍,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丰祥,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葛元翠与被告林昌萍、被告王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葛元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葛元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元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元翠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