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王金涛、姜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王金涛,姜莉,谢开锋,黄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8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树桃,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继怀,男,该行职员。被告王金涛,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姜莉,女,(王金涛配偶),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谢开锋,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黄莹,女,(谢开锋配偶),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被告谢开锋、被告黄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谢开锋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被告黄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涛、姜莉、谢开锋、黄莹承担违约责任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92580.85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7.875%计算;2、判令被告王金涛、姜莉、谢开锋、黄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按11.8125%计算,直到贷款结清为止;3、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7月14日,被告王金涛、姜莉、谢开锋、黄莹与我行经协商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就担保范围、抵押财产、抵押登记等均有明确约定,被告以位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桃园社区一栋房产提供担保(麻城市房他证鼓楼字第××号),并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载明的款项50万元,并对期限、利率、担保、授信额度管理进行约定。截止2017年3月20日四被告还下欠贷款本金292580.85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合同、借据等证据证实,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谢开锋辨称,借款属实,我于4月14日又还款27000元。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被告黄莹均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被告谢开锋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7月14日,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谢开锋、被告黄莹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就担保范围、抵押财产、抵押登记等均有明确约定,被告被谢开锋、被告黄莹以位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桃园社区一栋房产提供担保麻城市房他证鼓楼字第××号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载明的款项50万元,并对期限、利率、担保、授信额度管理进行约定,期限内年利息为7.875%,逾期年利息为11.8125%,阶段性等额还款,只还利息的月数为六个月,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六次,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截止2017年3月20日四被告还下欠贷款本金292580.85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合同、借据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系夫妻关系,被告谢开锋、被告黄莹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4日,被告谢开锋还款27000元,四被告下欠贷款本金为270296.59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被告王金涛所签定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告已按合同交付款项,被告王金涛应按合同约定还清欠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王金涛未及时还款导致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六次,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金涛支付所欠贷款270296.59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借款用于被告王金涛与被告姜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经营,现被告王金涛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被告姜莉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姜莉连带清偿上述所欠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谢开锋、被告黄莹签定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对被告谢开锋、被告黄莹签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超出上述范围的的原告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贷款270296.59元元及利息(2017年3月20日之前的率按期限内年利息7.875%计算;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8125%计算).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对被告谢开锋、被告黄莹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桃园社区一栋房产(麻城市房他证鼓楼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王金涛、被告姜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