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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雪,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警路三排1号。法定代表人:邱宪文,经理。王华申请执行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36946.67元、借款利息196804.42元、案件受理费537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的借款636946.67元、借款利息196804.42元、案件受理费53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华发现被执行人李雪、北京世纪海神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