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麦来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绍兴麦来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32号原告: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568851641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英也尔乡六七段以南。法定代表人:许小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王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麦来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293451XF)。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关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麦来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38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麦来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