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柳树清申请执行徐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树清,徐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柳树清,女,傣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徐元勇,男,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现下落不明。关于柳树清申请执行徐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云08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元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树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元勇支付申请人柳树清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10652.05元,本息合计21065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徐元勇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821执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余晓艳执行员 艾小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