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湘伟诉被告夏要锋、樊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湘伟,夏要锋,樊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513号原告:高湘伟,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夏要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樊丽芳,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高湘伟与被告夏要锋、樊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高湘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湘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高湘伟负担。审判员 王 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