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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湘伟诉被告夏要锋、樊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湘伟,夏要锋,樊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513号原告:高湘伟,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夏要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樊丽芳,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高湘伟与被告夏要锋、樊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高湘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湘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高湘伟负担。审判员 王 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