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安县华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惠安县华亿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华亿手机通讯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迎宾东路第*栋第1间。注册号:350521600220330。经营者:柯国滨。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华亿手机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