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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陈应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陈应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54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北路8号美岸栖庭花园1栋二单元1911号房。法定代表人:昌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应丽,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与被告陈应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罗华光书 记 员 宋国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