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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元占与王蒙、凉城县蒙防保新型保温材料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占,王蒙,凉城县蒙防保新型保温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占,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蒙,。被执行人凉城县蒙防保新型保温材料厂,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二中北。负责人张贵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占与被执行人王蒙、凉城县蒙防保新型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