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人民法院、龙香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人民法院,龙香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昌黎县三街。法定代表人曹敬东。被执行人龙香凝,女,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北戴河区,。本院在执行龙香凝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322刑初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处罚金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