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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华立青与陈库、白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立青,陈库,白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立青。被执行人陈库。被执行人白彦章。申请执行人华立青与二被执行人陈库、白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立青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陈库、白彦章的准确住址、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华立青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其本人随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华立青发现二被执行人陈库、白彦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