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班志华与陈万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志华,陈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班志华,男,壮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广西省南丹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俊,云南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万进,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关于班志华与陈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班志华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29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万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申请对其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综上所述,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班志华,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传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