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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雪、邢海玲与被申请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雪,邢海玲,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原告):张雪,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邢海玲(一审、二审原告),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二审被告),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新村8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该公司法务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再审申请人张雪、邢海玲与被申请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张雪、邢海玲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雪、邢海玲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771号民事裁定,指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辽11民再8号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雪、邢海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雪、邢海玲请求撤回再审请求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雪、邢海玲撤回再审请求。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李峻松代理审判员匡湘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