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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红轩与庄照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轩,庄照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朱红轩,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庄照彦,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朱红轩申请执行庄照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2637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140240.09元,执行费200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263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140240.09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段  凤  梅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