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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薛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薛兴丽,吴振东,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所地宁阳县城欣街路288号。负责人:韩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兴丽,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吴振东,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徐哲,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薛兴丽、吴振东、徐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薛兴丽、吴振东、徐哲银行存款33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