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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运发物流有限公司、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运发物流有限公司,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运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三路,组织机构代码:55847753-7。被执行人: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三路,组织机构代码:59652852-6。关于本院执行的江西省运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费183485.15元及利息20587.03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435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3026元。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5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2015年3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南昌朝阳支行的银行存款16755.34元,该款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3026元,余款13729.34元用于支付(2015)高新指执字第4号案件执行费。3、2015年3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4、经查,2015年8月6日本院因另一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区出口加工区内的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并对该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进行拍卖、变卖,但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后均未成交,且该案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5、2017年5月15日,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进展,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函及征求其是否以变卖价接受以物抵债的意见。6、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明确表示不接受以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抵偿债务。本案被执行人宏皓(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为208424.18元,未履行金额为208424.1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