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业伟与孔磊、衣鹏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业伟,孔磊,衣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业伟,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孔磊,男,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衣鹏霞,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业伟与被执行人孔磊、衣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8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