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业伟与孔磊、衣鹏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业伟,孔磊,衣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业伟,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孔磊,男,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衣鹏霞,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业伟与被执行人孔磊、衣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8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