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邱光伟、邱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光伟,邱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光伟,男,汉族,1960年7月5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邱国胜,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光伟与被执行人邱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国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邱国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