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浙江爱业滤布有限公司、安徽皖豪滤布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爱业滤布有限公司,安徽皖豪滤布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爱业滤布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工业区被执行人:安徽皖豪滤布织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国泰路东侧(法院斜对面巷内));凡峰,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国泰路东侧(法院斜对面巷内),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010556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爱业滤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豪滤布织造有限公司、凡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安徽皖豪滤布织造有限公司、凡峰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