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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560号原告:宋某,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山,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市,系宋某父亲。被告:张某,女,1998年9月22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