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立与田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田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242号原告李立,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彦辉,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李立与被告田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户平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彦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就向我借款20万元,并给我打一借条,当时承诺三个月很快归还,但到后来经我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田彦辉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人民币;2、���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彦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田彦辉向原告李立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田彦辉2015.5.18”。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将款借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2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彦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立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田彦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