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军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住无棣县。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强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强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军强无证、醉酒驾驶鲁M×××××号二轮摩托车沿无棣县柳堡镇张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杜柳村路段时,与前方顺向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军强、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李军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李军强血液乙醇含量为111.5毫克每100毫升。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白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军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强无视国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军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军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安坤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人民陪审员 杨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