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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与定州市长鹏汽车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定州市长鹏汽车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21号原告: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西杜村。法定代表人:郭红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定州市长鹏汽车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长安工业园区盛园路5号。原告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长鹏汽车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原告博野县福利衬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