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辉与王庆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王庆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24号原告:赵辉,住德惠市。被告:王庆泽,住德惠市。原告赵辉诉被告王庆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用原告所有的在被告处现金26万元抵销原告26债务万元;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4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8月,原告因承包需要从被告处借款,给被告出欠据一枚,借款金额26万元。后来原告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该工程款使用被告帐户,由施工单位给付原告,共计进入被告帐户87万元,被告将其中57万元给付原告,被告另外留了30万元,其中26万元是给付被告欠款,另4万元是被告借用。当时由于双方都是朋友关系,被告没有将原告出具借据欠条交付原告。2016年12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给付26万元债务,经两级法院审理债务成立。现原告主张在被告处30万元,其中26万元抵销欠款,另4万元要求被告返还。诉至法院。现因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