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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与杨建、杨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杨建,杨永秀,孟凡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524号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住所地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北侧(滨城商业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鄢云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男,汉族,1978年9月生,住信阳市固始县。被告:杨永秀,女,汉族,1962年9月生,住信阳市固始县。被告:孟凡民,男,汉族,1961年7月生,住信阳市固始县。本院在审理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三被告发起诉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其到庭开庭,联系不到三被告。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按照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无法联系到三被告,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退还给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