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郭志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郭志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916号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东,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郭志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056号仲裁裁决书,但该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2.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9072元;3.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230.60元;4.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919.56元;5.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度和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1124.80元;6.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服扣款100元;7.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郭志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审理中发现,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虽然原告的注册地址在河西区,但原告的实际办公经营地点不在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被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依法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蔡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