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民申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与董彩芹、解宜平等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董彩芹,解宜平,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5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住所地阳高县县城新建南路53号。主要负责人:温雁,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彩芹,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本案受害人解维志妻子,住山东省即墨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宜平,男,1988年4月2l日出生,汉族,系本案受害人解维志之子,住山东省即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大同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与董彩芹、解宜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515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牛向宏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仲俊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