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7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辉与谢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谢一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95号原告:杨辉,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谢一奇,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杨辉与被告谢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未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