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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忠诉被告李仁才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李仁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93号原告:崔忠,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李仁才,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崔忠与被告李仁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崔忠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忠承担。审判员 陶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