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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丰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丰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214民初3209号原告:无锡市丰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53917171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黄巷上521号北面三楼。法定代表人:孙伟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曦,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1303798P,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园A-2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瑞琪。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新红,该公司职员。原告无锡市丰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香梅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香梅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其与香梅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工程修复合同》1份,约定由其负责香梅哥伦布广场商业部分火灾报警、报警系统线路修复,费用54000元。后其按约履行了修复义务,并向香梅公司开具了发票。但香梅公司多次承诺付款却拖欠不付,起诉后才付款5万元,故请求支付余款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丰顺公司与香梅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修复合同》已履行完毕,香梅公司无须再支付丰顺公司价款4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丰顺公司预交),由香梅公司负担(丰顺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香梅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香梅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丰顺公司直接支付)。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云鹏 百度搜索“”